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派亚博集团销售通用条款

2026-05-25

1. 总则
1.1 本标准销售条款与条件(下称 “条款”)适用于派亚博管理公司(注册号:556991-6223)(或其直接 / 间接子公司,统称 “卖方”)向任何个人或实体(其采购订单经卖方确认后,下称 “买方”)销售产品、零部件、组件、服务、工程或货物(下称 “产品”)的所有交易。
1.2 本文件所载条款优先于所有其他条款(包括买方采购订单或其他文件中主张适用的条款)。本条款与买方采购订单共同构成 “协议”。本协议取代所有此前书面或口头的约定、协议、磋商及沟通内容。
1.3 若本条款英文版本与翻译版本存在差异,以英文版本为准。
2. 订单
2.1 买方应向卖方提供经授权采购人员签署的采购订单,该订单构成买方向卖方采购产品的要约。买方提交的所有采购订单(含报价单对应的订单),均需经卖方授权销售人员书面确认批准后方生效。买方采购订单须包含以下信息:(1)采购订单编号;(2)收货地址;(3)如需,满足现行出口要求的全部相关信息。
2.2 对于卖方已确认的采购订单,买方不得全部或部分终止 / 取消,除非事先获得卖方书面同意,且买方需全额、无条件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及费用(含利润损失、原材料成本)。
卖方收到采购订单或付款(包括签署并回传订单确认副本),不视为接受买方任何条款,亦不得修改或变更本条款。
2.3 产品退货须事先获得卖方书面同意,且需同时满足:(1)按第 5.1 条约定交货日期起30 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卖方退货;(2)订单金额不低于100 欧元(不含增值税)。破损、已使用、零部件 / 包装不全的产品不予退货。吸盘为易耗品且有保质期,不予退货。所有退货需按退货产品订单金额(不含增值税)的20%收取手续费,买方承担将退货产品送至卖方指定地点的运费。退款需待退货产品送达卖方、经检验并确认可退货后办理;若退货产品未获确认,买方需在30 个自然日内自行取回,逾期未取回的,产品归卖方所有,买方无权主张任何款项或其他权利。
3. 价格
3.1 除非采购订单另有约定或双方书面确认,产品价格不含卖方承担的运输、包装、运输保险费用,亦不含产品或采购订单相关税费、规费、评估费、关税等费用。卖方需支付或代收的上述费用,将单独向买方开具发票,由买方承担。
3.2 卖方有权在以下情形调整价格:(1)买方提出并经卖方确认的订单变更;(2)同一采购订单下的多批次订单,卖方整体涨价后确认的后续订单。
3.3 享受免税 / 增值税免税待遇的买方,需在下订单前向卖方提供有效免税证明、书面豁免文件及卖方要求的其他信息。
4. 运输
除非采购订单另有约定或双方书面确认,所有运输适用:(1)202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(INCOTERMS 2020)之运费付至(CPT),交货地点为买方营业地;(2)由卖方选择最便捷的承运人。
买方有权检验产品,若产品不符合规格,可拒收全部或部分产品,但需在收货后10 个自然日内书面通知卖方;逾期未通知的,视为验收合格。若买方拒收部分产品,卖方有权根据第 10 条约定,书面通知买方后,对拒收产品进行更换或维修。
5. 逾期收货仓储费
若买方未按约定日期收货,卖方可代为仓储,风险与费用由买方承担,并按订单总金额的 0.5%/ 周收取仓储费。
6. 出口管制与贸易合规
买方同意遵守所有适用于卖方、卖方产品及本协议相关活动的禁运、出口与贸易制裁法律法规、规章、许可文件(含美国、联合国、欧盟不时修订的相关规定,统称 “贸易法规”)。买方不得直接 / 间接通过关联方、第三方等,出口、再出口、销售、转售、使用、转让或提供卖方供应的产品、软件、数据、技术 / 商业信息,亦不得导致卖方及其关联方违反适用贸易法规。买方需向卖方提供其认为必要的、确保贸易法规合规的信息。
若买方被列入贸易法规禁止名单、受限制措施约束,或卖方合理认定买方违反本条约定,均构成重大违约,卖方有权立即终止 / 中止本协议(含未履行订单),无需承担任何由此产生的损失赔偿责任。
7. 反贿赂与反腐败
7.1 双方同意遵守所有适用的反贿赂、反腐败法律法规(统称 “反贿赂法规”),并在协议有效期内持续执行相关合规政策与流程。双方不得直接 / 间接:(1)支付、提供、承诺支付或授权支付任何贿赂、礼品、款项、经济利益或其他有价物;(2)索取、收受任何违反国内外反贿赂法规的贿赂、礼品、款项、经济利益或其他有价物。
7.2 本协议签署之日,双方均无公职人员作为直接 / 间接所有者、高管或员工。任何一方发生违反反贿赂法规、或公职人员成为其高管 / 员工、或直接 / 间接持股的情形,需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。
若一方或其授权方违反本条约定,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,且无需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赔偿责任。
8. 信用审批
8.1 产品发货及供应,始终需经卖方信用部门审批。买方需提供以下信用资料:(1)1 家知名银行推荐信;(2)2 家贸易合作伙伴推荐信;(3)邓白氏(D&B)编号(如有)。
8.2 卖方有权临时或永久取消已授予买方的信用额度,改为货到付款或预付款结算。
8.3 产品所有权在卖方收到全额、无条件付款前,不转移至买方。
9. 付款条款
9.1 付款期限:发票日期起 30 天内全额支付。逾期付款按月利率1.5%(年利率 18%)计收利息;若适用法律强制规定更低逾期利率,按法定最高利率执行。此外,卖方有权暂停履行本协议全部或部分义务(需事先书面通知买方),直至全额收款。
9.2 买方逾期支付任意一笔发票款项的,所有后续发票立即到期,需一次性付清。
9.3 卖方有权自主决定对特定订单(如大额订单)适用特殊付款条款(如预付款、货到付款),并在订单确认前书面通知买方。
10. 质保
10.1 除产品手册另有说明外,真空泵产品(不含带电子 / 控制系统真空泵、机电真空泵、配件及控制系统)自买方收货之日起,享受五年质保。
10.2 除产品手册另有说明外,其他所有产品(含带电子 / 控制系统真空泵、机电真空泵、配件及控制系统)自买方收货之日起,享受一年质保;若产品规格约定了质保周期(以工作循环次数计),则按规格约定执行。
10.3 质保范围:(1)产品制造及原材料缺陷;(2)产品不符合规格约定。
10.4 以下情形不适用质保(含产品零部件、吸盘、滤芯、密封件、软管及软件):
(a)产品遭受滥用、误用、疏忽、不当仓储 / 搬运 / 使用 / 安装、异常物理压力、恶劣环境 / 工作条件,或违反卖方产品手册、操作说明、行业惯例使用、安装、维护;
(b)非卖方或其授权方擅自改装、维修、变更产品,或因正常损耗、故意损坏、其他缺陷产品导致的后续损坏。
10.5 本条质保为卖方就产品提供的唯一质保,买方不得依据其他信息、声明或明示 / 默示质保主张权利(无论基于法律或其他依据)。
10.6 质保期内,卖方经自主判定确认属于质保范围的故障产品,免费更换或维修。
10.7 故障产品由卖方决定退回维修,或派人员至买方现场维修;更换后的旧产品归卖方所有。
10.8 卖方不承担将更换零部件安装至买方设备的人工及相关费用。
10.9 卖方维修或更换后的产品,仍适用本条款约定。
11. 责任限制
卖方责任仅限于:根据质保主张,自行选择维修或更换故障产品(含零部件)。卖方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对应订单产品采购价,不承担任何间接损失、衍生损失。
12. 产品责任
双方均需持续投保足额产品责任险,保额合理覆盖相关索赔风险。
13. 保密条款
13.1 若双方未另行签署保密协议,适用本条约定。
13.2 双方因业务往来获取的信息、设备、技术、文档(含电子数据),均视为保密信息,仅可用于双方产品购销事宜,不得用于其他用途。以下信息不视为保密:(1)非因违反本条款而公开的信息;(2)接收方在披露前已合法持有的信息;(3)从第三方合法获取、无保密限制的信息。
13.3 若法律或管辖法院命令要求披露保密信息,披露方可依法披露;在法律允许范围内,需事先通知另一方并协商披露方式;披露方应尽最大努力要求接收方对信息保密。
13.4 买方不得未经卖方书面同意,通过广告或其他方式公开双方合作关系。
13.5 卖方要求时,买方需返还或销毁本条所述所有保密信息(含副本)。
14. 知识产权
双方就本协议项下产品购销,不获得对方任何自有或授权知识产权。“知识产权” 指各国 / 地区所有知识产权形式,包括但不限于发明、商业秘密、专利、著作权、外观设计、商标(含注册 / 未注册商标及注册申请)、技术诀窍。
15. 不可抗力
除付款义务外,一方因以下无法合理控制的事由,全部或部分延迟 / 无法履行义务的,无需承担违约责任:罢工、停工、劳动纠纷、火灾、洪水、战争、禁运、封锁、暴乱、政府干预、政府机构行为 / 不作为、遵守政府法规、运输延误 / 短缺、无法从常规渠道获取劳动力 / 原材料 / 生产设备、供应商 / 分包商因前述事由导致履约缺陷或延误。
发生不可抗力后,受影响方需立即通知另一方;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履约延迟超过 3 个月,任一方有权书面通知对方取消订单。
16.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
16.1 本协议适用瑞典法律(不适用其冲突法规则),但以下情形除外:
(a)签约派亚博集团主体主要营业地在美国的,适用纽约州实体法;
(b)签约派亚博集团主体主要营业地在澳大利亚的,适用昆士兰州实体法;
(c)签约派亚博集团主体主要营业地在欧盟 / 英国的,适用该国实体法;
(d)签约派亚博集团主体主要营业地在中国的,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实体法。
16.2 双方一致同意,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》不适用于本协议,无论本条 16.1 约定适用何种法律。
16.3 适用美国法律的争议: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索赔、争议,均提交美国仲裁协会(AAA),依据其商事仲裁规则进行有约束力仲裁;仲裁地点为纽约,仲裁裁决可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执行;纽约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对仲裁裁决执行、违约 / 预期违约的救济措施享有专属管辖权;除非法律要求,仲裁相关信息、内容、结果不得泄露,需经各方书面同意。
16.4 适用中国法律的争议: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索赔、争议,均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(CIETAC)上海分会,依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;仲裁地为上海,仲裁庭由3 名仲裁员组成,仲裁语言为中文和英文。
16.5 适用其他法律的争议:与本协议相关的所有索赔、争议,均提交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(SCC),依据快速仲裁规则仲裁;但仲裁院可根据案件复杂程度、争议金额等,决定适用普通仲裁规则,并指定仲裁庭由 1 名或 3 名仲裁员组成;仲裁地为瑞典斯德哥尔摩,仲裁语言为英语。
16.6 仲裁程序及相关信息严格保密,仲裁中披露的信息、文件、材料仅用于仲裁目的。